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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發(fā)布駐華機構進境物品檢驗檢疫要求
[2015/1/14]
近日,國家質檢總局發(fā)布了《關于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進境物品檢驗檢疫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具體內容是關于規(guī)范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駐華機構)進境物品檢驗檢疫工作。
《公告》要求駐華機構以本機構使用為目的進境的物品(包括生活用品和食品)按照本公告進行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并需應相關材料向進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對于動植物及其產品、水果、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都應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檢疫審批,取得相關許可。未獲得中國檢驗檢疫準入資格,且中國無相應禁令或無重大動物疫情的國家或地區(q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駐華機構應事先向質檢總局動植物檢疫監(jiān)管部門或進出口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通過風險評估后決定是否準予進境。微生物、生物制品、人體組織、人類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應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
《公告》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蛾P于外國及國際組織駐華官方機構自用物品進境檢驗檢疫有關事項的公告》(2008年第79號)同時廢止。
以下是《公告》原文:
為規(guī)范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駐華機構)進境物品檢驗檢疫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駐華機構以本機構使用為目的進境的物品(包括生活用品和食品)按照本公告進行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
二、物品進境時,應持下列材料向進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一)中文公函,內容包括物品的用途、總數(重)量、原產國家或地區(qū)、所有物品均為本機構使用的聲明。
(二)提(運)單、裝箱單、物品清單等相關單證,其中物品清單需要有中文翻譯注釋。
(三)入境貨物報檢單等其他資料。
需要事先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xù)的物品,還應提供相關審批或備案證明;動植物及其產品,還應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qū)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
三、以下物品進境,應符合相關要求,并按照規(guī)定提前向進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申請,辦理審批或備案:
(一)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guī)定實施檢疫。
(二)動物、動物產品、水果、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guī)定辦理檢疫審批,取得相關許可。
(三)來自尚未獲得中國檢驗檢疫準入資格,且中國無相應禁令或無重大動物疫情的國家或地區(q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駐華機構應事先向質檢總局動植物檢疫監(jiān)管部門或進出口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通過風險評估后決定是否準予進境。
(四)微生物、生物制品、人體組織、人類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應辦理衛(wèi)生檢疫審批,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衛(wèi)生檢疫審批單》。
(五)其他需要事先辦理審批或備案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四、以下物品不得進境:
(一)中國法律法規(guī)禁止進口的物品。
(二)質檢總局禁止進境的動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國家或地區(qū)、有重大動物疫情國家或地區(q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五、駐華機構應如實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境物品,并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jiān)督管理。
六、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口岸查驗時,核對進境物品品名、數(重)量等信息是否與報檢的物品清單一致。對生活用品以及預包裝食品,免于實施商品檢驗、食品衛(wèi)生檢驗,免于加施中文標簽;屬于《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的物品,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對動植物及其產品、特殊物品及其他檢疫物,按規(guī)定實施檢疫。
七、駐華機構以本機構使用為目的進境的物品,僅限于本機構內部使用,不得進入社會流通環(huán)節(jié)、不得用于銷售等其他用途。食品安全責任自負。
八、質檢總局關于動植物及其產品、食品進境準入信息、需辦理檢疫審批的產品種類信息等,可在質檢總局官網的公開信息欄中查詢。
九、本公告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關于外國及國際組織駐華官方機構自用物品進境檢驗檢疫有關事項的公告》(2008年第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