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分類
-
實驗室儀器
按功能分
- 提供實驗環(huán)境的設備
- 分離樣品并處理設備
- 對樣品前處理的設備
- 處理實驗器材的設備
- 保存實驗樣品用設備
- 計量儀器
- 培養(yǎng)孵育設備
- 基礎通用設備
- 通用分析儀器
- 樣品結果分析
- 1. CO2培養(yǎng)箱
- 2. 動物細胞培養(yǎng)罐
- 3. 封口用
- 4. 發(fā)芽箱
- 5. 孵育器
- 6. 發(fā)酵罐
- 7. 恒溫槽、低溫槽
- 8. 恒溫恒濕
- 9. 培養(yǎng)箱
- 10. 培養(yǎng)架
- 11. 人工氣候箱
- 12. 水浴、油浴、金屬浴
- 13. 搖床
- 14. 厭氧微需氧細胞培養(yǎng)設備
- 1. 比色計
- 2. 測厚儀
- 3. 光度計
- 4. 光譜儀
- 5. 光化學反應儀
- 6. 電參數(shù)分析儀
- 7. 檢驗分析類儀器
- 8. 瀝青檢測
- 9. 酶標儀洗板機
- 10. 凝膠凈化系統(tǒng)
- 11. 氣質聯(lián)用儀
- 12. 氣體發(fā)生裝置
- 13. 水份測定儀
- 14. 色譜類
- 15. 水質分析、電化學儀
- 16. 石油、化工產品分析儀
- 17. 實驗室管理軟件
- 18. 同位素檢測
- 19. 透視設備
- 20. 旋光儀
- 21. 濁度計
- 22. 折光儀
- 顯微鏡
- 電化學分析類
- 其他
按專業(yè)實驗室分- 化學合成
- 乳品類檢測專用儀器
- 細胞工程類
- 種子檢測專用儀器
- 病理設備
- 1. 乳品類檢測專用儀器
- 1. 細胞分析儀
- 2. 細胞培養(yǎng)用品
- 3. 細胞融合、雜交
- 1. 種子檢測專用儀器
- 層析設備
- 動物實驗設備
- 糧油檢測
- 生物類基礎儀器
- 植物土壤檢測
- 1. 動物呼吸機
- 2. 動物固定器
- 3. 仿生消化系統(tǒng)
- 1. 電泳(電源)儀、電泳槽
- 2. 分子雜交
- 3. 基因工程
- 4. PCR儀
- 5. 紫外儀、凝膠成像系統(tǒng)
- 藥物檢測分析
- 地質
- 紡織
- 分析儀器
- 農產品質量監(jiān)測
- 1. 農藥殘毒快速檢測儀
- 2. 農產品檢測試紙
- 3. 農產品檢測試藥片
- 4. 土壤、化肥快速檢測儀
- 5. 種子外觀品質分析儀
- 水產品質量安全
- 水產技術推廣
- 水生動物防疫
- 食品檢測實驗室
-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 1. 計數(shù)儀
- 2. 水產品質安監(jiān)測
- 3. 水產品檢測試紙
- 4. 水產品檢測藥品
- 1. 快速檢測試劑盒
- 2. 肉類檢測儀器
- 3. 食品安全快速分析儀
- 4. 食品安全檢測箱
- 5. 食品檢測儀器配套設備
- 6. 食品安全檢測儀器
- 7. 三十合一食品安全檢測儀
- 8. 相關配置、配件
- 供水、水文監(jiān)測
-
暫無數(shù)據(jù),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
暫無數(shù)據(jù),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
暫無數(shù)據(jù),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
暫無數(shù)據(jù),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
暫無數(shù)據(jù),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
暫無數(shù)據(jù),詳情請致電:18819137158 謝謝!
熱銷品牌 - 工業(yè)儀器
- 戶外儀器
- 環(huán)境監(jiān)測
- 便攜式儀器
- 在線式儀器
食品安全犯罪罪名體系需重構
[2013/2/1]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類罪歸屬值得商榷
我國刑法將食品安全犯罪在類罪中歸于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有待商榷。因為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食品安全法所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秩序,也包括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健康權利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危害性不僅在于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刑法將食品安全犯罪歸類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其社會危害性。因此,為了更好地體現(xiàn)刑法對社會公共安全的保護,筆者建議可以考慮將食品安全犯罪歸類于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操作性不強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罪狀描述以“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經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刑法第143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將刑法第143條中的“疾患”修改為“疾病”)。以上規(guī)定對何為“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嚴重食源性疾病”,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規(guī)定明顯適用范圍過窄(如速生雞事件中,養(yǎng)雞場是超標使用國家允許的抗生素、激素等)。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條文中同樣存在類似問題。刑法修正案(八)對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狀描述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如果生產者摻入的有毒、有害物質屬于食品原料,而不是非食品原料該如何定罪?一個常見的情況就是食品生產者或銷售者在食品中超標添加了過量的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對人身健康的傷害的情形,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則無從處罰。因此,從準確性、周延性角度考慮,建議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修改為“有毒、有害的物質”。
三、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有待擴展
我國刑法沒有規(guī)定對行為人危險食品在銷售之前被查獲應該如何處理,可以考慮借鑒瑞典、意大利等國刑法的規(guī)定,增設非法持有、運輸危險食品罪的條文。即如果行為人(如物流企業(yè))主觀上知道自己所持有、運輸?shù)奈kU食品可能會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為通過銷售、運輸?shù)确绞侥踩》欠ɡ娑诳陀^上實施持有、運輸?shù)男袨椋蛻斦J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如刑法增加該條款(可考慮設置一定貨值或數(shù)量),則可在一定程度上切斷不安全食品的物流運輸鏈條。此外,還應參照歐美、日本、香港等地的食品召回制度增設拒不召回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該罪是一種不作為犯罪,是指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發(fā)現(xiàn)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安全問題或隱患的缺陷食品后,負有停產、召回有缺陷食品的義務,若不履行召回義務,沒有召回或沒有及時召回存在有缺陷的食品而使危害結果進一步擴大的行為。
四、增設食品安全犯罪主體資格刑
食品安全犯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我國刑法在針對單位的刑種配置上只有罰金刑一種,不利于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因而有必要增設適用于單位犯罪的資格刑,如法人解散。而對犯罪的個人也可以處以一定期限時間的禁止從事食品的生產與銷售的資格刑,對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則處終生禁止從事食品的生產與銷售的資格刑。
此外,我國需借鑒國外發(fā)達國家的經驗教訓,與國際標準接軌,制定統(tǒng)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從而明確監(jiān)管職責,強化監(jiān)管合作。
我國刑法將食品安全犯罪在類罪中歸于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有待商榷。因為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食品安全法所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秩序,也包括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健康權利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危害性不僅在于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刑法將食品安全犯罪歸類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其社會危害性。因此,為了更好地體現(xiàn)刑法對社會公共安全的保護,筆者建議可以考慮將食品安全犯罪歸類于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操作性不強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罪狀描述以“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經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刑法第143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將刑法第143條中的“疾患”修改為“疾病”)。以上規(guī)定對何為“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嚴重食源性疾病”,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規(guī)定明顯適用范圍過窄(如速生雞事件中,養(yǎng)雞場是超標使用國家允許的抗生素、激素等)。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條文中同樣存在類似問題。刑法修正案(八)對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狀描述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如果生產者摻入的有毒、有害物質屬于食品原料,而不是非食品原料該如何定罪?一個常見的情況就是食品生產者或銷售者在食品中超標添加了過量的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對人身健康的傷害的情形,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則無從處罰。因此,從準確性、周延性角度考慮,建議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修改為“有毒、有害的物質”。
三、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有待擴展
我國刑法沒有規(guī)定對行為人危險食品在銷售之前被查獲應該如何處理,可以考慮借鑒瑞典、意大利等國刑法的規(guī)定,增設非法持有、運輸危險食品罪的條文。即如果行為人(如物流企業(yè))主觀上知道自己所持有、運輸?shù)奈kU食品可能會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為通過銷售、運輸?shù)确绞侥踩》欠ɡ娑诳陀^上實施持有、運輸?shù)男袨椋蛻斦J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如刑法增加該條款(可考慮設置一定貨值或數(shù)量),則可在一定程度上切斷不安全食品的物流運輸鏈條。此外,還應參照歐美、日本、香港等地的食品召回制度增設拒不召回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該罪是一種不作為犯罪,是指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發(fā)現(xiàn)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安全問題或隱患的缺陷食品后,負有停產、召回有缺陷食品的義務,若不履行召回義務,沒有召回或沒有及時召回存在有缺陷的食品而使危害結果進一步擴大的行為。
四、增設食品安全犯罪主體資格刑
食品安全犯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我國刑法在針對單位的刑種配置上只有罰金刑一種,不利于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因而有必要增設適用于單位犯罪的資格刑,如法人解散。而對犯罪的個人也可以處以一定期限時間的禁止從事食品的生產與銷售的資格刑,對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則處終生禁止從事食品的生產與銷售的資格刑。
此外,我國需借鑒國外發(fā)達國家的經驗教訓,與國際標準接軌,制定統(tǒng)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從而明確監(jiān)管職責,強化監(jiān)管合作。